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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公告
107年起修訂SOP/IR 2-04/01.1之6.1.1.5. 計畫主持人需有2年內6小時優良藥品臨床試驗訓練(GCP)、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等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
委員會公告

107年起修訂SOP/IR 2-04/01.1之6.1.1.5. 計畫主持人需有2年內6小時優良藥品臨床試驗訓練(GCP)、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等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

發布日期
2017/01/09

107年起修訂SOP/IR 2-04/01.1之6.1.1.5.

「非屬於醫療法第8條所稱之人體試驗者(如病歷回溯、問卷調查、學術研究):依本院規定,計畫主持人需有2年內6小時優良藥品臨床試驗訓練(GCP)、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等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