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起修訂SOP/IR 2-04/01.1之6.1.1.5.
「非屬於醫療法第8條所稱之人體試驗者(如病歷回溯、問卷調查、學術研究):依本院規定,計畫主持人需有2年內6小時優良藥品臨床試驗訓練(GCP)、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等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