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介紹CHIA-YI CHRISTIAN HOSPITAL

委員遴選辦法

一、委員屬性
(一) 醫療委員:具生物醫學科學相關科系學位。醫事人員應具備專業證照。
(二) 非醫療委員: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之法律專家、宗教人士、社工師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有興趣之人。
二、遴選資格要求
(一) 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必須願意對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
(二)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願意公開其姓名、職業及與服務機構。
(三) 簽署保密協議書。
(四) 簽署利益迴避聲明書,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五) 接受安排參加醫學倫理相關講習、訓練課程或研討會,並繳交個人訓練記錄。
三、委員聘任
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經由院長任命之。
(一) 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置委員七~二十一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中途任命者,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四、委員評核
(一) 工作人員每年分析各委員出席率與案件審查天數,提供主任委員作為是否續聘之參考。
(二) 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解聘。
1. 任期內累計缺席次數超過應出席次數達三分之一以上。
2. 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累計三次以上。
3. 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4. 嚴重違反研究倫理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