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基IRB簡介
1.目的:
為妥善實施人體研究,確保研究對象之權益等事項,特依本院章程第八條及政府主管。
機關公告相關法規規定,特設立「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2.組織:
■ 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
■ 設置七至二十一位委員,由醫療及非醫療委員組成,其中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另外應有五分之二人以上為機構外之人士;並且委員會不得全部為單一性別組成,任一性別不得低於所有委員之三分之一,設置專任工作人員2名,負責業務之連繫與推動。
■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3.任務:
■ 制定本院人體研究政策及規章。
■ 訂定人體研究審查、監督及管理各項標準作業流程。
■ 審查、監督及管理本院或其他單位委託審理之人體研究。
■ 持續監測人體研究執行過程,必要時可依大會決議中/終止人體研究計畫。
■ 其它有關人體研究之重要事宜。
4.會議:
■ 每二個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且不得少於五人。非醫事專業人員之委員若全部未出席,不得進行會議與決議;非機構內委員若全部未出席時,亦同。除另有規定外,應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決議以記名方式書面投票表決。
■ 委員於會議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