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CHIA-YI CHRISTIAN HOSPITAL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4 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病人曾經簽署過器官捐贈同意書且具有捐贈意願,或家屬有捐贈意願,在評估其器官及組織功能良好,經醫師判定死亡後,方可進行器官捐贈。

現行死亡判定可分為「心臟死」及「腦死」:

心臟死後器官捐贈
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末期病人,經醫生評估符合器官捐贈條件,得於同意撤除維生系統並經醫師判定死亡後,捐贈肝臟、腎臟及眼角膜等其他組織。

腦死器官捐贈
腦死即腦幹死,腦幹功能不可逆的完全喪失。腦幹俗稱生命中樞,就像一棵樹的樹根壞死,人的腦幹一旦壞死失去功能,即無法維持基本的呼吸、心跳、血壓等生命徵象,即使使用呼吸器、葉克膜、藥物及先進加護病房設備,腦死病人亦會在有限的時間內 ( 一般約數小時,至多兩星期 ) 心跳停止,無論如何努力,腦死病人都無法長期運用醫療技術維持生命徵象,因此在醫學倫理上,才同意腦死病人可作為器官捐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