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
一、來院鑑定

二、到宅鑑定
(一)申請資格: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之: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二)到宅鑑定流程:
1.申請人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鑑定表
2.備身心障礙鑑定表正本、 醫院診斷證明書(3個月內)及病歷摘要
3.至衛生局醫政科填寫身心障礙到宅(機構)鑑定申請書
4.衛生局函文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醫院派鑑定團隊到宅執行。
5.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報告10天內送衛生局審核。
6.衛生局收到鑑定報告10天內送社會處
7.社會處另行通知評估人員辦理需求
8.社會處15天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